重庆实行药品两票制监管措施 企业签订合同须写入条款
2017-08-07

  8月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重庆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执行“两票制”监管措施》(以下简称《监管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管措施》体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卖力在职责范围内组织监督检查全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执行“两票制”的情况。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据职责卖力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在实施“两票制”过程中,应当遵守“两票制”的相关规定。《监管措施》明确,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开具发票,并附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做到证、票、账、货、款一致;购进药品时应主动索要发票,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由供货商开具的购销发票复印件;与公立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写入合同条款;应当切合“两票制”的其它规定。

 

  《监管措施》强调,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在执行“两票制”过程中,不得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负面清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违反“两票制”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发现违反药品管理执法规则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重庆实行药品两票制监管措施 企业签订合同须写入条款

  8月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重庆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执行“两票制”监管措施》(以下简称《监管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管措施》体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卖力在职责范围内组织监督检查全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执行“两票制”的情况。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据职责卖力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在实施“两票制”过程中,应当遵守“两票制”的相关规定。《监管措施》明确,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开具发票,并附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做到证、票、账、货、款一致;购进药品时应主动索要发票,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由供货商开具的购销发票复印件;与公立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写入合同条款;应当切合“两票制”的其它规定。

 

  《监管措施》强调,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在执行“两票制”过程中,不得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负面清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违反“两票制”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发现违反药品管理执法规则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