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物料管理药企易泛起理解偏差的几个问题
2017-09-18

  物料管理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要害要素之一 。新版GMP涉及物料管理的条款几近三分之一 。尽管条款的相关规定已经比力具体 ,操作性也比力强 ,但在实际事情中 ,仍然会碰到一些对看法不够明晰、掌握禁绝的问题 。笔者提出几个具体问题 ,供各人讨论 。

 

  对“一物一码”的理解

 

  GMP第112条规定 ,企业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均应当有适当的标识 ,标明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GMP第182条规定 ,企业的物料应当有编号(或代码) ,并制定体例编号(或代码)的操作规程 ,确保编号(或代码)的唯一性 。

 

  依据上述规定 ,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物料必须由企业赋予代码 ,并要确保代码的唯一性 。为了保证做到代码的“唯一性” ,一种物料只能赋一个代码 ,不允许泛起一物多码现象 。

 

  何谓“一物”?品种名称、规格、质量尺度均一致却产自差异厂家的原辅料 ,是否可以视为“一物”?笔者认为 ,体例物料编码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防止混淆、差错 ,并便于追溯 ,而如果将来自多个厂家的同一物料使用同一编码 ,将倒霉于产物质量追溯 。

 

  有鉴于此 ,对于来自差异厂家、名称与规格等相同的物料 ,仍然建议使用差异的物料代码 。也可以在通过基本码后缀区分码 。好比某企业生产的克霉唑制剂 ,其原料药采购自A、B、C3个厂家 。企业给克霉唑原料药赋基本码Y001 ,又凭据生产厂家的差异 ,赋码Y001-1、Y001-2、Y001-3 ,分别指代3个企业的产物 。

 

  此外 ,同一企业的产物 ,包装规格纷歧 ,同样需要后缀识别码予以区分 。对一物一码中“一物”的理解 ,显然不能仅仅理解为同一品名的物料 。名称虽同 ,生产厂家差异 ,便不能视为“一物” 。

 

  复验期之误

 

  目前 ,在不少药品生产企业 ,仍然存在对复验期的理解偏差 ,以至泛起标签标识上种种标示之误 。一是不分品规 ,均标注复验期 。其实 ,对已经标注“有效期”的原辅料 ,除了个体特殊品种 ,可以不再标注复验期 。二是实施统一的复验期 。将种种物料的复验期均定为两年或3年 。物料复验期的制定 ,同样需要不停积累稳定性考察数据 。应凭据差异物料的特点 ,制定差异的复验期 。三是频繁复验 。有的企业对凌驾两年或3年的物料 ,每隔3~6个月复验一次 。这样做 ,显然也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正确的做法 ,应该是稳定性考察积累数据 ,加上通过相关科学文献支撑 ,合理确定复验间隔 。

 

  另外 ,有的企业对复验期简直定“计算错误” 。好比 ,有的企业规定 ,物料复验期定为两年 ,却是从进货入库开始计算 。有的物料在购进入库之前 ,已经在流通环节“转悠”一年多 。复验时间必须从产物出厂之日计算 ,否则复验期简直定就失去了意义 。

 

  部门企业机械地严格执行“复验期” 。有的企业规定 ,物料复验仅限一次 ,复验合格后 ,继续使用一年后 ,不得继续使用 。其实 ,有些物料(包罗一些化工原料、包材)的质量比力稳定 ,存储时间的是非对产物质量的影响很小 ,完全可以延长使用周期 。

 

  能否混合投料?

 

  那么 ,来自差异厂家的同品种原辅料 ,是否可以混合投料呢?

 

  凭据现行药品监管有关规定 , 制剂生产过程中可以使用来自差异厂家的原辅料 ,但必须按要求做好相关的验证与增补申请或存案事情 。GMP对原辅料的变换控制和产物质量回顾均有具体规定 ,相关规定不排除企业凭据需要 ,新增制剂产物的原辅料供应商 。

 

  同一制剂品种使用的同一原料药 ,可以采购自差异的供应商 。那么 ,是否意味着同一批号制剂投料过程中 ,可以使用差异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原辅料?对这个问题 ,GMP条款中没有具体规定 。

 

  笔者认为 ,GMP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 。差异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原辅料 ,均经购进验收检测合格 ,从理论上讲不存在混淆、差错等问题 ,但也存在一个最大的风险 ,就是倒霉于产物质量问题的追溯 。

 

  制剂生产过程中 ,种种工艺参数的控制 ,种种操作规程的执行 ,种种风险因素的作用 ,都可能对最终产物质量带来影响 。如果存在混合投料问题 ,一旦发生质量问题 ,视察认定就会比力困难 。同时 ,从产物质量回顾的角度 ,混用差异厂家的原辅料 ,也是不行取的 。即使同一厂家的原辅料 ,如果其批次差异 ,也应尽可能制止混合投料 。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随着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的不停增加 ,大型制药集团下辖的分公司也越来越多 。不少原来的独立法人 ,被大公司收购兼并 ,不再单立门户 。

 

  公司重组以后 ,在物料管理方面也随之泛起了一些新问题 。好比 ,有的企业的物料均由集团总部卖力采购 ,分公司只是从总部调拨;有的企业则统分结合 ,部门物料由总部采购 ,部门由分公司自行进货 。在仓储管理方面 ,也泛起了不少帐物难以“同步”的现象 。如果严格依据GMP要求 ,这些问题都属于“缺陷” ,但企业也有自身的辩解理由 。

 

  如何妥善解决此类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思考:第一 ,无论是总部还是分公司 ,都应该建立严密的管理规程与操作规程 。物料管理是GMP管理的核心之一 ,所有环节必须无缝对接 ,绝不能泛起两头都管、两头都管不实的状况 。第二 ,要明确责任主体 。尽管有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 ,但独立接受GMP认证检查 ,就必须切合GMP条款要求 。从这个角度讲 ,分公司就是责任主体 。第三 ,分公司必须保证能够随时接受种种数据可靠性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 ,分公司不能以数据(包罗种种文件)由总部控制为由而无法提供 。第四 ,分公司应该具有相对独立而且切合GMP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作者单元:江苏省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GMP物料管理药企易泛起理解偏差的几个问题

  物料管理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要害要素之一 。新版GMP涉及物料管理的条款几近三分之一 。尽管条款的相关规定已经比力具体 ,操作性也比力强 ,但在实际事情中 ,仍然会碰到一些对看法不够明晰、掌握禁绝的问题 。笔者提出几个具体问题 ,供各人讨论 。

 

  对“一物一码”的理解

 

  GMP第112条规定 ,企业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均应当有适当的标识 ,标明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GMP第182条规定 ,企业的物料应当有编号(或代码) ,并制定体例编号(或代码)的操作规程 ,确保编号(或代码)的唯一性 。

 

  依据上述规定 ,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物料必须由企业赋予代码 ,并要确保代码的唯一性 。为了保证做到代码的“唯一性” ,一种物料只能赋一个代码 ,不允许泛起一物多码现象 。

 

  何谓“一物”?品种名称、规格、质量尺度均一致却产自差异厂家的原辅料 ,是否可以视为“一物”?笔者认为 ,体例物料编码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防止混淆、差错 ,并便于追溯 ,而如果将来自多个厂家的同一物料使用同一编码 ,将倒霉于产物质量追溯 。

 

  有鉴于此 ,对于来自差异厂家、名称与规格等相同的物料 ,仍然建议使用差异的物料代码 。也可以在通过基本码后缀区分码 。好比某企业生产的克霉唑制剂 ,其原料药采购自A、B、C3个厂家 。企业给克霉唑原料药赋基本码Y001 ,又凭据生产厂家的差异 ,赋码Y001-1、Y001-2、Y001-3 ,分别指代3个企业的产物 。

 

  此外 ,同一企业的产物 ,包装规格纷歧 ,同样需要后缀识别码予以区分 。对一物一码中“一物”的理解 ,显然不能仅仅理解为同一品名的物料 。名称虽同 ,生产厂家差异 ,便不能视为“一物” 。

 

  复验期之误

 

  目前 ,在不少药品生产企业 ,仍然存在对复验期的理解偏差 ,以至泛起标签标识上种种标示之误 。一是不分品规 ,均标注复验期 。其实 ,对已经标注“有效期”的原辅料 ,除了个体特殊品种 ,可以不再标注复验期 。二是实施统一的复验期 。将种种物料的复验期均定为两年或3年 。物料复验期的制定 ,同样需要不停积累稳定性考察数据 。应凭据差异物料的特点 ,制定差异的复验期 。三是频繁复验 。有的企业对凌驾两年或3年的物料 ,每隔3~6个月复验一次 。这样做 ,显然也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正确的做法 ,应该是稳定性考察积累数据 ,加上通过相关科学文献支撑 ,合理确定复验间隔 。

 

  另外 ,有的企业对复验期简直定“计算错误” 。好比 ,有的企业规定 ,物料复验期定为两年 ,却是从进货入库开始计算 。有的物料在购进入库之前 ,已经在流通环节“转悠”一年多 。复验时间必须从产物出厂之日计算 ,否则复验期简直定就失去了意义 。

 

  部门企业机械地严格执行“复验期” 。有的企业规定 ,物料复验仅限一次 ,复验合格后 ,继续使用一年后 ,不得继续使用 。其实 ,有些物料(包罗一些化工原料、包材)的质量比力稳定 ,存储时间的是非对产物质量的影响很小 ,完全可以延长使用周期 。

 

  能否混合投料?

 

  那么 ,来自差异厂家的同品种原辅料 ,是否可以混合投料呢?

 

  凭据现行药品监管有关规定 , 制剂生产过程中可以使用来自差异厂家的原辅料 ,但必须按要求做好相关的验证与增补申请或存案事情 。GMP对原辅料的变换控制和产物质量回顾均有具体规定 ,相关规定不排除企业凭据需要 ,新增制剂产物的原辅料供应商 。

 

  同一制剂品种使用的同一原料药 ,可以采购自差异的供应商 。那么 ,是否意味着同一批号制剂投料过程中 ,可以使用差异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原辅料?对这个问题 ,GMP条款中没有具体规定 。

 

  笔者认为 ,GMP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 。差异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原辅料 ,均经购进验收检测合格 ,从理论上讲不存在混淆、差错等问题 ,但也存在一个最大的风险 ,就是倒霉于产物质量问题的追溯 。

 

  制剂生产过程中 ,种种工艺参数的控制 ,种种操作规程的执行 ,种种风险因素的作用 ,都可能对最终产物质量带来影响 。如果存在混合投料问题 ,一旦发生质量问题 ,视察认定就会比力困难 。同时 ,从产物质量回顾的角度 ,混用差异厂家的原辅料 ,也是不行取的 。即使同一厂家的原辅料 ,如果其批次差异 ,也应尽可能制止混合投料 。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随着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的不停增加 ,大型制药集团下辖的分公司也越来越多 。不少原来的独立法人 ,被大公司收购兼并 ,不再单立门户 。

 

  公司重组以后 ,在物料管理方面也随之泛起了一些新问题 。好比 ,有的企业的物料均由集团总部卖力采购 ,分公司只是从总部调拨;有的企业则统分结合 ,部门物料由总部采购 ,部门由分公司自行进货 。在仓储管理方面 ,也泛起了不少帐物难以“同步”的现象 。如果严格依据GMP要求 ,这些问题都属于“缺陷” ,但企业也有自身的辩解理由 。

 

  如何妥善解决此类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思考:第一 ,无论是总部还是分公司 ,都应该建立严密的管理规程与操作规程 。物料管理是GMP管理的核心之一 ,所有环节必须无缝对接 ,绝不能泛起两头都管、两头都管不实的状况 。第二 ,要明确责任主体 。尽管有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 ,但独立接受GMP认证检查 ,就必须切合GMP条款要求 。从这个角度讲 ,分公司就是责任主体 。第三 ,分公司必须保证能够随时接受种种数据可靠性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 ,分公司不能以数据(包罗种种文件)由总部控制为由而无法提供 。第四 ,分公司应该具有相对独立而且切合GMP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作者单元:江苏省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